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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

2021-11-29 09:59   来源:千年建设   品牌:中舜生物营养食品OEM/ODM加工

  2021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推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真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闲话少说,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一、《指南》说了啥,注册去哪办?

  新修订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248号令)即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何注册,在哪注册,注册流程是什么,注册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这次《指南》的发布可谓“恰逢其时”。

  《指南》发布在海关总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网站上,登录“互联网+海关”页,先要点击“办事指南”子目录。

  (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home.html)

  因为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被纳入了政务服务事项,因此进入“办事指南”子目录后,可在左侧下来菜单中找到“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点击就进入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的页面。

  《指南》提供了办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的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都是“12360海关服务热线”。

  此外,企业自行申请可以24小时办理,国外官方通过外交途径推荐和海关审核时间的时间都是法定工作日的8:00-17:00。

  对于境外生产企业而言,完成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申请,可以全程在线上操作办理,包括“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两个路径。

  图: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

  图: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接下来,小编就以次注册申请为例带大家做一次“沉浸式”体验。

  二、如何申请,又要递交哪些材料?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的申请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和企业申请两种。

  (1)18类产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 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 18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指南》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2)上述18类产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18类产品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三、材料如何提交,有什么注意事项?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不过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主要考虑到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现行已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为保障双方约定事项的稳定实施,本条明确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已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执行。

  在海关发布的248号令释义中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应承担责任。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海关部门实施评估审查的基础内容,是决定是否准予注册或者实施后续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海关部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提交受理了,万一不合格怎么办?

  海关总署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4)发现申请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已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办理。

  海关总署食品局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向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反馈受理情况。

  五、海关如何开展“评估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食品局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评估审查形式如下:

  1.书面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对所递交申请文件材料的审阅,对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实施检查。根据申请文件材料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申请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材料。

  2.视频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视频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视频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3.现场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赴境外到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地现场,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验证。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要求被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评估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将根据世贸组织(WT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相关指南、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食品局组织评审组开展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将根据风险分析及国际惯例,并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前沟通协商。

  六、审核予以注册,切记编号要标明!

  海关总署食品局对评审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食品局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特别提醒:

  根据24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已注册境外生产企业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应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这里也充分给予企业便利和自主选择权。不过从长远来看,海关鼓励并将推行境外企业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重要预告】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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