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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月起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

2022-05-09 09:41   来源:深圳晚报

  5月1日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本次《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调整和创新,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

  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办法》规定,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此外,《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在生育登记办理材料上,规定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只需提供一种即可。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编辑: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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