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老师体罚孩子被解聘
幼教老师体罚孩子,幼儿园因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该老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一直诉讼到二审,幼儿园后还提供了孩子模仿老师体罚行为的视频资料当庭作证。日前,上海一中院判决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毋须恢复劳动关系。
2007年8月16日,李萍(化名)进入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当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萍存在严重体罚幼儿情况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萍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李萍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萍的请求后,幼儿园方面则起诉到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由于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萍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故幼儿园败诉。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萍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三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法官当庭播放了这段视频资料:数名李萍班里的幼儿说,李萍曾经对小朋友有打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一中院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三位老师所述证言虽然均属传来证据,但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强,幼儿园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李萍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李萍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幼儿园制订的规章制度,并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遂改判幼儿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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