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婴网
国际动态 婴童资讯 婴童行业 门店展示 展会信息 政策法规 行业标准 品牌授权 人物专访
市场分析 行业观点 企业报道 企业风采 品牌故事 品牌营销 经营管理 客户评价 本网动态
婴儿服饰 婴儿食品 寝居资讯 出行用品 婴儿用品 婴儿洗护 孕妇用品 婴童玩具 孕婴童鞋
您所在的位置:中婴网 > 资讯频道 > 正文

幼教老师体罚获法院认定

我要咨询
T T
2010年01月25日 09:48  来源:中婴网

  幼教老师体罚孩子,天真的孩子在教学活动中无意道出了真相。幼儿园认为该老师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老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一路诉讼到了二审。日前,上海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无须恢复劳动关系,园方不发放事件发生当月考核奖的决定也无不当。

  2007年8月16日,李萍(化名)进入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双方签订了同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400元。该合同到期后顺延。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萍存在严重体罚幼儿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萍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李萍实际工作到当月28日(以后两天系休息日),其工资亦领到当月底。之后,李萍向上海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萍的请求后,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由于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萍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幼儿园败诉。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萍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3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由于李萍本人同意幼儿园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因此法庭当庭播放了视频资料,并根据法律规定组织了双方质证。视频中数名李萍班里的幼儿纷纷指认李萍曾经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因此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3位老师所述证言虽然均属传来证据,但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充,幼儿园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李萍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李萍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于是改判幼儿园不与李萍恢复劳动关系,幼儿园不支付李萍2008年11月考核奖650元。

中婴网移动版
复制链接 打印 关闭 | 点击数:2138 | 本网整理编辑:小梦

在线咨询


招商导航

婴儿食品招商 | 婴儿奶粉招商 | 羊奶粉招商 | 婴儿米粉招商 | 婴儿辅食招商 | 婴儿营养食品招商 | 纸尿裤招商 | 孕妇装招商 | 孕妇洗护用品招商
孕妇内衣招商 | 婴童用品招商 | 奶瓶招商 | 防蚊用品招商 | 婴儿服饰招商 | 孕婴童鞋招商 | 孕妇用品招商 | 寝居用品招商 | 洗护用品招商 | 出行用品招商 | 婴童玩教招商 | 孕婴童生活馆 | 知名母婴品牌 | 孕婴童产业研究中心 | 奶粉加盟 | 羊奶粉加盟 | 营养食品加盟 | 益生菌加盟 | 米粉加盟 | 纸尿裤加盟 | 奶瓶加盟 | 护肤用品加盟 | 防蚊用品加盟 | 安全座椅加盟 | 婴儿家纺加盟 | 手推车加盟 | 孕妇服饰加盟 | 玩教加盟 | 孕婴童商学院 | 孕婴童圈子 | 孕婴童城市站

首页 - 母婴导航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孕婴童网 - 中婴孕婴童网 - 孕婴童用品 - 婴童玩具 - 婴童服饰 - 婴童食品 - 中婴孕网 - 孕婴童鞋 - 孕婴童人才
上海总部 电话:021-62086811 传真:021-52921020  广州办 电话:020-34093626 传真:020-34179490  昆山分公司 电话:0512-36686386
业务QQ:1015926380 1606042906 782191682 815960548 534600400 1344280125 1228132898  服务合作QQ:1007233146
孕婴童品牌群:50980046 孕婴童经销商联盟群:82051951 童车童床品牌行业群:105967192 玩具品牌行业群:44913866
中婴网-中婴孕婴童行业网络传媒 © 2007-2025 版权所有 沪ICP备07017384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477号

为了您的权益不受侵害,中婴网提醒“您在加盟代理经销孕婴童品牌时,请认真考察欲加盟代理经销产品品牌的资信度!!”
中婴网建议大家在合作之前一定要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合作细则;同时付款最好通过第3方机构(如支付宝)进行,以保障双方权益。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