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法院次判赔奶粉费
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哺乳期母亲被撞伤后住院治疗。因为担心用药会对孩子造成影响,不得不给孩子改喂奶粉。在随后的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这位母亲提出要求肇事者赔偿一笔奶粉费的请求。我市法院次判决肇事者赔偿了部分奶粉费。
哺乳期母亲遭遇车祸受伤,担心用药影响孩子,便停止了哺乳。这位母亲将肇事者告上法院,在众多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增加了一项赔偿要求:奶粉费。近日,亭湖法院审理判决了该案,支持了受害人索赔奶粉费的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中判决奶粉费在我市尚属次,在我省也不多见。
去年3月5日13时17分,裔明军驾驶某公司出租车沿盐城市区开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军中路与开放大道岔口处西侧路段右拐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过人行横道的缪红芬碰撞,致电动车倒地,缪红芬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缪红芬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裔明军垫付医疗费9100元。去年4月9日,交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裔明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缪红芬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时,缪红芬正处在哺乳期,孩子才个把月。因为住院用药,担心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缪红芬给孩子断了奶,改喂奶粉。在索赔时,缪红芬在国家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外,增加了一项奶粉费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关于原告主张受伤期间因不能对婴儿哺乳支出奶粉费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导致住院,必然会接受治疗,使用大量的药品来恢复健康。如继续哺乳婴儿将会对儿童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原告为此通过购买奶粉哺育婴儿,该费用属于合理的支出,被告裔明军应予赔偿。法院根据原告的受伤程度和治疗时间,酌情确定奶粉费为400元。
亭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缪红芬各项损失人民币12087.01元,被告裔明军赔偿原告缪红芬奶粉费等404元。缪红芬返还被告裔明军垫付款人民币9100.01元等。
据本案主审法官汪洋介绍,关于是否支持奶粉费,起初也有争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没有奶粉费这项,这个判决突破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范例。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虽然数额不大,对受害人的心理是一个安慰,这个判决也得到了被告人的认可。案件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目前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院长刘德林认为,身在基层,形形色色的案件都会接触,而并不是所有的诉求都能在法律上找到对应的条文。人民法院的判决应体现法的原则和精神,“依法”判决,不仅是依照法律条文判决,还应以人为本,讲法、情和理,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法律精神,社会大众都能接受的判决,就是好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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