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毒奶瓶”不能有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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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02日 16:17 来源:中婴网含双酚A奶瓶即将走到尽头。卫生部等六部委日前发出通知,6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双酚A的幼儿奶瓶,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含双酚A的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既然要“禁”,为何还给“毒奶瓶”退市留下三个月的缓冲期。《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卫生部没有及时召回“毒奶瓶”,反而给企业消化库存留有时间差,殊不知在照顾奶瓶商利益的同时,牺牲的却是无数婴儿的健康。也许有人会说,欧盟是今年3月1日起禁止生产,6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卫生部等六部委留下三个月的缓冲期也算是“与国际接轨”。可问题是,除了跟在人家后面亦步亦趋外,我们难道不能来一回“弯道超车”,快步赶上?不给“毒奶瓶”留缓冲期,是对公众生命健康的负责,是对社会伦理责任的践行,为其他国家树立一个更好的榜样,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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