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游泳场所纳入芝罘区卫生监管范围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幼儿的身体健康和体能训练,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了带幼儿去学游泳,因此幼儿游泳场所成为新兴行业。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行业卫生规范,幼儿游泳场所的卫生状况一直为市民所担忧。为加强幼儿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管,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我省率先制定并发布了《山东省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该规范从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内外环境、水质、空气质量、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幼儿游泳场所的卫生要求。根据此规范提供的执法依据,芝罘区卫生监督所立即将幼儿游泳场所纳入卫生监督监管范围,将重点专项整治该类场所,为幼儿游泳者保驾护航。
芝罘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醒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和广大市民,在经营和选择幼儿游泳场所时应注意以下7点:
1、单项经营(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的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平米,多项经营(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的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平米。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平米。
2、 幼儿游泳场所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3、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室温宜为26-28℃。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在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人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
4、幼儿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5、 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幼儿服务的工作。
6、 幼儿游泳场所应设饮水设备、急救物品。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7、幼儿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患者进入”的标志。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 分享到: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