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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不是随便说说!化妆品虚假宣传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1-06-30 08:42   来源:中国化妆品   作者:Monka

  近日,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显示,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罚结果为罚款4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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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间掀起网络热议,微博讨论截至发稿时话题讨论超过1万,阅读量超过2.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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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在2017年、2018年,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销售“倩碧鲜活10%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的页面中,宣称“4weeks改善痘印”“12weeks 提升肌肤自愈力”的,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的行为,对消费者(举报人) 造成误导。

  同时,该公司在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销售“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的页面中,宣称产品配方中光滑果榆绿木树皮提取物的部分医疗,属于以偏概全,宣称“去皱纹”属于夸大产品,对消费者(举报人)造成误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版)第八条,即“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以下为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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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专门针对化妆品宣传的法规也密集出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化妆品的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5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宣称评价规范》也明确表示,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的化妆品,应按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人体评价试验。而且,化妆品所宣称的越强大,就需要越充分的依据来证明。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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