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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签署并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是解决生鲜乳供需矛盾的根本

2021-12-23 09:50   来源:乳业资讯网

  生鲜乳是特殊农产品,由于其生鲜易腐的特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第二十三条规定:“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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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商品交易的“购销合同”而言,“交易价格”、“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条款无疑是核心要素。在我国,由于绝大多数生鲜乳销售方(奶畜养殖场)不具备生鲜乳质量检测能力,而生鲜乳收购方(乳品加工企业)普遍具备生鲜乳质量检测能力,根据“优质优价”原则,生鲜乳收购方便有了“定价权”。同时由于历史原因,生鲜乳市场价格变动大且没有形成政府指导价和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所以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生鲜乳购销合同》中“价格”条款中常见的是“随行就市”或极低的价格体现。这种核心条款内容不明确的“购销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很难做到“公平”,极易出现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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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国家颁布的《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等参加的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协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定期公布,作为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参考”。但时至今日,只有河北、上海、黑龙江等少数几个省建立了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定期公布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再加上缺乏规范签署《生鲜乳购销合同》的强制性约束,因此《生鲜乳购销合同》中的“价格”依然不能明确,“牛奶卖了却很长时间不知道卖了多少钱”的行业怪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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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C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示范文本较旧版合同示范文本突出的变化或者说“亮点”有两项条款:一是关于收购价格,新版合同文本规定,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执行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如果当地没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执行(临近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二是关于见证人,新版合同文本规定,本合同的见证人原则上应为合同履行地的县级以上奶业协会,当地没有奶业协会的,可为收购人、销售人共同认可的独立个人或组织。见证人不得因见证行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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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河北省奶业协会在全国率先发布了《关于签署生鲜乳购销合同的指导意见》并与省奶源管理办公室共同召开了规范签署生鲜乳购销合同宣导会,推动河北省内生鲜乳购销者规范签署生鲜乳购销合同,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生鲜乳市场秩序。

  自2017年以来,河北省奶业协会便成为君乐宝乳业集团生鲜乳购销合同签署见证人。协会设立了专档,对每一份合同细致审查,严格把关,督促合同双方规范签约,认真履约。省奶协联合省奶办深入石家庄、保定、张家口、承德等地奶牛养殖场考察调研《生鲜乳购销合同》签署情况,利用到乳品企业调研服务、产业政策审核等时机,不断地了解指导企业合同规范签署和履行。河北省奶业协会乳企委员会形成了不成文的约定:省内各乳品企业在新签署《生鲜乳购销合同》时,一定要了解生鲜乳销售方之前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是否已解除?不允许与尚在其它乳企合同期内的奶牛养殖场签署新的《生鲜乳购销合同》,以稳定全省生鲜乳市场购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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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九部委颁布的《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意见》中也明确提出:监督签订和履行规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排除霸王条款,严肃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和“潜规则”行为。依法查处和公布不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以及凭借购销关系强推强卖兽药、饲料和养殖设备等行为。

  新版《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五年来,总的来看是好的,对于规范生鲜乳购销双方的行为和生鲜乳市场秩序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奶业的快速发展,《生鲜乳购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单方合同。有的生鲜乳收购方持起草好的《生鲜乳购销合同》让生鲜乳销售方签署完毕后,以种种理由将合同全部收走,导致有的合同都快到期了,甚至合同期间发生了生鲜乳交易纠纷,生鲜乳销售方连基本的法律合同都没有。这种单方持有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另一方权益的侵害。

  二是阴阳合同。有的生鲜乳收购方在双方按《生鲜乳购销合同》签署完毕后,又要求对方另外签署所谓“附加条款”,而这些“附加条款”往往是“霸王条款”,但生鲜乳销售方却又“不得不签”。这种阴阳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是连环合同。有的生鲜乳收购方在《生鲜乳购销合同》还未到续签时间(有的还有一两年才到期),就要求对方续签新的《生鲜乳购销合同》,如果对方不愿续签,就很有可能在履行当前合同过程中设置各种障碍。这种连环合同违背了自愿原则。

  四是生鲜乳质量检测标准和计价体系不统一、不透明。当前,生鲜乳收购方对于生鲜乳收购质检标准普遍执行的是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且定价机制有所不同。如果生鲜乳收购方不向生鲜乳销售方公开生鲜乳收购质检标准和定价机制的话,就侵害了生鲜乳销售方的知情权,这也是有违公平自愿原则的。

  另外,生鲜乳的产量和质量均受季节影响,在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季节供需量和质量的变化,科学合理的商定不同时段的收购量、质检标准和价格,且要明确地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尽量实现以销定产,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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