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具合同陈旧 没有体现新标准内容
市场上大部分儿童家具买卖合同的条款和成人家具一模一样,没有特别体现与儿童家具标准相关的内容。
某家具品牌在其有关“环保”的合约条文这样写道:“在××有限公司销售的所有商品都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家具的生产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根据家具的环保标准生产的合格家具在搬到居室后,由于叠加效应的影响,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监测的结论有可能是空气质量超标。提醒您一是要尽可能选购标准化家具;二是每个房间内摆放的家具要适量。”
事实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和《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是有明显差别的,比对成人家具所执行的标准,更加严格和苛刻。《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对镉、铬、铅、汞4种重金属作出限量规定,《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4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即:锑、砷、钡、硒。同时对儿童家具人造板材、涂料、纺织、皮草面料等主辅材料中重金属、甲醛释放量和可分解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规定了限量指标。
作为能够让消费者明白消费的纸质凭据,儿童家具买卖合同为何不体现新标准内容?记者走访市场时多个品牌商回应称,合同这个东西各品牌都差不多,在比较规范的卖场,合同的内容会更充分地向消费者倾斜,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而至于是否该为儿童家具买卖制定专门合同,一品牌负责人表示,或许品牌可以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给消费者更多承诺,但目前据了解,还没有品牌这么做。
对于标准与合同该不该有所关联,业内人士称,有关联对于消费者是一种保护,对商家能形成约束,但目前家居类的合同普遍存在大而空现象,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和保护都不够。
事实上,大多卖场都有专门的家具标准合同,但同时,过于单一的合同并不能够照顾到多样化家具的异质性要求。一些消费者反映,销售人员的很多解释不能令他们信服,除非关键点在合同上有所体现,新标准、旧合同,让人怎么认定购买的家具是符合标准的?
据了解,2005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消费品使用说明——第六部分:家具》(GB5296.6-2004),开始强制实行使用说明书制度,要求商家在销售家具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然而此规定形同虚设,几乎没有品牌能够提供。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家居合同“以不变应万变”的制定方式应该改改了,合同跟上新标准的步伐,分门别类对特殊类别的家具特殊对待,对特殊人群有特殊的保护,否则明白消费、透明消费只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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